报关报检公司解读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发布《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第三版)》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监管制度改革,根据质检总局的授权,上海检验检疫局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第一版和第二版。
目前,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制度经过试运行,取得良好效果;其中,《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第二版于2016年12月被国务院采纳作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已在全国复制推广。
为进一步完善并推广该制度,上海检验检疫局对该制度涉及的产品范围和报检时须提供的附加声明进行了增加、修改和完善,制定了《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第三版)》(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第一版和第二版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第三版)
上海检验检疫局
2017年11月7日
附件
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第三版)
序号 | 产品范围 | 报检时须提供的附加声明 |
1 | 使用经防腐处理的动物标本、鞣制过的动物皮毛、经深加工处理的动物蹄骨角牙、昆虫标本等制作而成的文化艺术品。 | 文化艺术品中动物源材料经过深加工处理的工艺说明(对动物蹄骨角牙的深加工处理工艺应至少满足:彻底干燥,无任何皮肤、肉、髓或肌腱残留)。 |
2 | 已脱脂的羽毛装饰品;羽毛类掸子;生丝;化石类的动物蹄骨角牙;经深加工处理的贝壳、虾壳、蟹壳、鱼骨制品等水生动物副产品;珊瑚及其制品;珍珠及其制品;天然海绵及其制品;奶酪素、硫酸软骨素、磷酸二氢钙、胆盐等经过深加工的动物产品;用动物角加工而成的研磨钵、茶叶勺、梳子、鞋拔等动物角制品;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油脂。 | 产品经过深加工处理的工艺说明(1.脱脂羽毛应至少满足:耗氧量≤10mg、残脂率≤1%。2.贝壳、虾壳、蟹壳、鱼骨制品等水生动物副产品的深加工应至少满足:彻底清洗干燥、无任何皮肤、肉、髓或肌腱残留,不带有任何软组织或肉体。3.动物油脂应至少满足:不低于80℃至少30分钟的高温炼制)。 |
3 | 饲料样品(单批重量小于等于10Kg)。 | 1.饲料样品的动植物成份说明;2.饲料样品的用途说明。 |
4 | 不含动物源性成分仅含有植物源成份的饲料添加剂。 | 1.饲料添加剂的动植物成份说明;2.植物源成份经过深加工处理的工艺说明。 |
5 | 深加工的木制品、木家具、树根雕刻制品、木质雕刻制品、藤蔓编织品、植物枝条编织品、植物粉末、水果粉末。 | 产品经加热、加压等深加工制作的声明。 |
6 | 深加工的植物源肥料(包括:经焚烧后的草木灰、经化学处理的提取液等。) | 1.植物源肥料的成份说明;2. 植物源肥料经过深加工处理的工艺说明。 |
7 |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天然乳胶或硫化天然乳胶;天然橡胶烟胶片。 | 无。 |
8 | 经高温、高压等自然生成的泥炭(泥煤)、苔藓(地衣)、泥炭藓等有机栽培介质。 | 境外生产单位列入质检总局《栽培介质境外备案生产加工企业》中的优良企业。 |
9 | 干制失活的植物。 | 干制失活的植物经过干制处理的工艺说明。 |
10 | 实验用模式果蝇、模式线虫。 | 无。 |
11 | 实验室检测用的小批量植物源栽培介质、肥料等(单批重量小于5Kg)。 | 境外输出单位出具的成分说明。 |
12 | 含动植物源性成分的培养基(包括琼脂培养基、蛋白胨培养基等)。 | 境外输出单位出具的产品说明书说明动物源性成份小于5%或境外生产单位出具的动物源性成份小于5%的声明。 |
13 | 含动物源性成分的检测试剂、诊断试剂。包括:动物体内诊断试剂、含动物源性成分的非商品化诊断试剂;检测抗原抗体等生物活性物质的商品化体外诊断试剂;检测酶类、糖类、脂类、蛋白和非蛋白氮类和无机元素类等生化类商品化体外诊断试剂。 | 境外输出单位出具的产品销售说明书。 |
14 | 经化学变性处理的科研用动物组织、动物器官和动物组织器官的切片。昆虫标本。 | 境外输出单位出具的化学变性处理说明。 |
15 | 科研用工业明胶。 | 境外输出单位出具的明胶来源说明(仅限于猪皮明胶、牛皮明胶、鱼皮明胶)。 |
16 | 来自商品化细胞库(如:ATCC、NVSL、DSMZ、ECACC、KCLB、JCRB、RIKEN、HSBBR)的动物传代细胞系。 | 境外输出单位出具的细胞系来自上述细胞库的证明或产品说明书。 |
17 | SPF实验鼠(仅指小鼠、大鼠和豚鼠)的器官、组织、组织匀浆液、血液、血浆、血清、细胞、细胞株、细胞裂解液、细胞分泌物、细胞提取物、体液、尿液、排泄物等。 | 1.境外输出单位出具的SPF实验鼠的动物健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同进口SPF实验鼠);2.境外输出单位兽医出具的安全承诺书,包括承诺上述生物材料来自SPF实验动物。 |
18 |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53号)外的微生物。非致病性微生物的DNA/RNA。无感染性动物质粒、噬菌体等遗传物质和生物合成体(基因修饰生物体)。从动物中提取的干扰素、激素、毒素、类毒素、酶和酶制剂、DNA/RNA、动物蛋白质(球蛋白、纤维蛋白、蛋白抗原等)、单(多)克隆抗体、抗血清、抗毒素、细胞因子、微粒体、补体、融血素、多肽、免疫制剂、核酸及核酸制剂、微生态制剂。 | 包含产品来源于什么微生物或动物、从什么微生物或动物中提取等内容的安全声明。 |
注:1.未明确“报检时须提供的附加声明”出具单位的,境外输出单位出具或进口使用单位出具都认可。
2.“报检时须提供的附加声明”应为原件;如为复印件或扫描件,应加盖收货单位的印章,可视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