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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加工贸易货物核销的8个常见问题

关键词: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来源:原创

导读:



南京加工贸易货物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报核,海关按照规定进行核查以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报关报检公司整理了企业在报核过程中经常问到的8个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
1、加工贸易货物核销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经营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注意: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2、企业向海关报核时需提供哪些情况信息?
答: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经营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向海关报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
3、海关会在多长时间内核销加贸手册?核销后会签发凭证吗?
答: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对经核销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4、加工贸易产生的残次边角料也需要向海关报核吗?
答: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5、进口料件已经退运出境的企业凭什么向海关报核?
答: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6、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因故无法经营的情况下需要核销手册吗?
答: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且办结海关手续。

注意: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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