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的限制 新第三条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可以看到条文中没有规定是一个工序可外发还是多个工序可外发,没没看到规定是何种工序可外发,法无禁止即自由。
此外原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现删除了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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