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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外发加工中,主要工序”是否能外发加工?

关键词: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来源:原创

导读:

站主解读:随着加工贸易的不断发展,在部分加工贸易环节,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海关保税监管工作需要。因此,为保证海关监管能够更加有效地实施,保证《办法》内容适应海关保税监管业务的发展,有必要对《办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那么新的法条是如何规定的呢?
   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的限制    新第三条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可以看到条文中没有规定是一个工序可外发还是多个工序可外发,没没看到规定是何种工序可外发,法无禁止即自由。
  此外原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现删除了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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