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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

关键词:食品召回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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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1.  缺陷食品是指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或者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食品应立即退市:

1)入市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入市的食品有问题或已过保质期;

3)在相关职能部门检查中,执法人员判定该食品应当退市或经法定检测机构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的;

4)对涉及到人身健康,消费者反映强烈且已造成后果的食品,应按情况立即组织退市;

5)已经导致或可能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产品;

6)经营者认为应主动退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一旦发现其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立即召回,食品经营者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4. 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

5. 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凭证,子绝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尽量减少消费纠纷。

6. 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

7. 实施召回的食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实施召回的单位必须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批号和数量。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销毁的缺陷食品,应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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