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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物品监管

关键词:加贸出口报关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来源:原创

导读:

(一)进出境邮递物品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应当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内,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开拆、运输、封发等处置。
(二)进出境的邮递物品,应当由驻有海关的邮局负责交海关查验。从设有海关地方寄出的邮递物品,也可由寄件人直接向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申报交验,办理出口手续。
(三)进出境的邮递物品,必须经过海关查验并且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后,邮局才可以投寄。
(四)进出境的个人邮递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应当符合海关关于个人物品限值及个人物品范围的规定。
(五)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六)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七)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八)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应征的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费,可由邮局凭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代缴代收。
(九)依据相关规定,中药材、中成药均属国家限制出境物品。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IOO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200元。含有犀牛角、羚羊角、虎骨、天然麝香等濒危动物成分的药品及其制品禁止携带或邮寄出境。
(十)邮寄进境分离运输行李,寄件人应在邮包上标明“分离运输行李”字样。邮包寄达后,收件人应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带交或寄交邮包寄达地海关,由海关按《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进出境邮递物品中,如果有按照国家规定须经审查、鉴定、检疫或者商品检验的物品,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邮递进出口的公用物品,各国派驻我国的外交官、领事官邮递进出口的自用物品,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
(十三)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十四)邮递进出境的货样、广告品,以及我国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与国外相互赠送的礼品,分别按照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礼品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禁止进出境的个人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扣留。自扣留之日起3个月内,进境的由收件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出境的由寄件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相关海关手续;过期不办理手续的,由海关依法处理。禁止进境的个人邮递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不准过境,由邮局交海关依法处理。
(十六)进境邮递物品,如果收件人申请退回原地或者改寄其他外国地址的,须经海关查验。如果内装禁止进出境物品,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进境邮递物品,如果超过邮局规定的保管期限收件人仍未领取,由邮局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邮局交由海关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十八)进出境邮递物品,如果收、寄件人用冒名顶替、分散寄递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以及有逃汇、套汇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接走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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