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应检货物免予实施品质检验。但以废物作为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对从加工区出境的,属卫生检疫和动植检疫范围内的应检货物,按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和我国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对装运出境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对区外运入加工区的任何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检疫。加工区运往区外的应检货物,视同进口,属商品检验范围内的,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品质检验;属卫生检验范围内的,须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食品卫生检验;属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内的,需按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规定办理;属动植物检疫范围内的,不再实施动植物检疫;属卫生检疫范围内的,不再实施卫生检疫。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废料和旧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需要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从事食品、动植物产品的加工、存放场所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和动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